校字【2017】4号 中华女子学院本科生赴国(境)、校外高校学习学籍管理与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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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与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修订)
为保障学校学生赴国(境)、校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的规范和有序开展,促进我校与国(境)、校外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的知名度,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现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学籍管理与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一、基本要求
1.国(境)、校外合作高校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者某学科(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地位、课程水平,并为教育部认可且经我校审查合格的国(境)、校外高校。
2.国(境)、校外合作高校的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部)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学生自行修读其他学校的课程,需提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
4.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须服从双方学校的校纪校规,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5.经学校同意的在校外修读相关课程,修读合格后,可进行学分及成绩认定。
二、学籍管理
1.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而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在其出国正常学习期间仍须及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需继续交纳在我校所学专业的学费,学校为其保留本校学籍。学生在完成国(境)外学习返回学校后,根据要求办理复学手续。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审查合格,可取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如果在项目期满后想继续在国(境)外高校学习,须在项目结束后返回学校,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境)外高校的接收函,由院长、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财务处学费收据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但在校总的修习年限不超过六年(含在外学习时间)。
3.参加短期项目的交流生在学习期满后,须按计划及时回校注册(报到),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4.逾期不归并未办理延期申请等相关手续视为违约,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5.交流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项目的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相应的学习,返回中华女子学院。
6.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在学习期满后,须按时办理毕业和学位申请手续,如在规定期限(自入学起六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未获得毕业证书和失去学位申请资格的,责任自负。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1.学生申请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高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提交书面学习计划报所在院、系备案。
2.学生离校前需要提前一周填写离校转单,办理离校手续。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须还清贷款后方能离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学生国外学习结束后仍需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需按有关规定向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前提出住宿申请,由学校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3.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两周内,由本人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中华女子学院学生交流学分认定申请表》,同时附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的中文说明至所在院、系。
4.课程成绩及学分的认定由拟转换课程的开课院、系(部)及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初步认定,再提交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其他课程由教务处相关科室初步认定,再提交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原则上所有认定工作应在两周内完成,逾期不予认定。
5.经认定,学生所修课程不能转换成我校课程的,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学生提供初始翻译,并经所属院、系(部)认定审核,其学分按实际所修学分登入。由学生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交给院、系(部)审查、签字后上交教务处学籍科。
6.由于国(境)外高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存在诸多不一致,课程设置上存在差异,对于经院、系(部)认定必须修习的课程,学生应根据所在院、系(部)规定选择修习形式。
7.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如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在交流结束后必须回我校完成课程的重修并取得学分才能毕业。
8.国(境)外高校为交流生安排课程项目的情况下,学生应按对方学校的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其成绩单可由对方学校寄送我校或由学生在回国报到时直接带回。合作高校不安排课程而由学生自由选课的情况下学生每学期应选择三门以上课程并取得及格及以上的成绩。
四、记分标准
1.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如下:90~100为优(A),80~90为良(B),70~80为中(C),60~70为及格(D),60以下为不及格(E)。在国(境)、校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必须换算为这两种记分标准。
2.国(境)、校外高校成绩记分标准与我校相同则直接记分。国(境)、校外高校成绩记分标准与我校不同时,按照下表标准进行转换。
字母成绩等级 | 五级制成绩等级 | 绩点 | 百分制 |
A(A+、A-) | 优 | 4.0 | 90 |
B(B+、B-) | 良 | 3.5 | 85 |
C(C+、C_) | 中 | 2.5 | 75 |
D(D+、D_) | 及格 | 1.5 | 65 |
E(F) | 不及格 | 0 | 0 |
五、转换办法
1.学生在国(境)、校外高校所修课程名称、修习内容与我校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所获学分等于或高于我校学分,其学分及成绩可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
2.学生在国(境)、校外高校所修课程名称、学习内容与我校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但国外课程未设学分或所获学分低于我校学分的,可结合国(境)、校外高校课程修习时数及修习内容,酌情转换成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
3.学生在国(境)、校外高校所修课程不能直接转换成我校课程的(如校外所学课程名称、修习内容与我校开设课程不同),如经所在院、系认定确认为应该学习的专业课程,院、系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除以上情况外的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内容等认定为博雅或自由选修课程,其学分及成绩按实际所修学分记载。
4.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中,内容涉及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
5.除上述情况外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认定。
6.一门课程只能办理一次认定。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华女子学院本科生赴国外(境外)高校学习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校内字[200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