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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7]63号-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0-17
  • 浏览次数:7399

校字[2017]63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761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现予公布,自20179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

订)》

 

中华女子学院

2017920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以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的考风、考纪,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同时贯彻国家和教育部的政策,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及高职学生。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绝出示所要求的学生身份证件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学校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或其他器材的;

5.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考查课程抄袭论文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其他行为的作弊认定

学校、考试工作人员或者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等参加考试,获得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凡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重犯考试作弊,视行为或本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者,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确有悔改表现,经院系主任同意,教务处(研究生处)批准,给予重修机会,但须在成绩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第一、二、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并由当场主考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于暂扣物品要填写收据。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将材料提交教务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进行及时审核,并通报。

第八条  处理程序

教务处(研究生处)待考试结束后,将所有违纪、作弊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连同考试记录和其他材料报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给予相应处分。

1.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面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的内容(下同)。并在校园网上公告。

2.记过(不含)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生分委员会批准,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书面处分决定。

3.处分决定由被处分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各院系要将有学生签收的处分决定书回执(存根)分别交回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存档。

4.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告知学生本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学生申诉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字[2005]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校字63号-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增加登记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