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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7】43号 中华女子学院二级教学部门经费使用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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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二级教学部门经费使用办法(修订)

校字【201743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贯彻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学校决定提高教学经费比例,为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教学经费下拨和使用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学校二级教学部门(二级学院、系、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切块下达经费总额,由二级教学部门根据经费使用范围要求自主掌握使用。

通过明确使用范围,经费总额包干,减少过程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理顺二级教学部门的管理体制,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鼓励二级教学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教育教学及其基本建设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二级教学部门经费的划拨标准

各教学部门从2017年开始,以每年1130日本部门学生实缴学费14%的比例提取经费。承担公共课的教学部门,根据其承担公共课总学分情况,以每学分0.28%的比例标准,分别按每年所开课程涉及的学生数和相应比例提取经费。

学校每年按教学用计算机数量×300/台的标准划拨维修费,另加10%的系数,用于日常维修及1000元以下的软件购置和升级,该款项暂时分别由计算机系、教务处按各自管理的计算机台数(新建机房保修期内的计算机台数不计算在内)负责使用。

全校期末考试各课程试卷印制、课程考试监考、巡考、教务表格印刷、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购买和学生证制作等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二级教学部门经费的使用范围及额度

(一)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指开展普通本专科日常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括来自中央财政的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及教师工资和课酬)。具体包括:教学部门发生的日常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劳务费(非本校正式聘任的教师),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委托业务费等)。

该部分经费比例占本部门总经费的36%左右,其中招待费不超过部门教学经费总额的1%

(二)教学改革支出:用于教学改革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是指除学校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外,本教学部门内部开展的各类教学改革或支持本专业教师开展的教学改革所需的费用。

该部分经费比例占本部门总经费的7%左右。

(三)专业建设支出(占7%):用于专业建设的经费。包括专业建设费(新专业的论证、专业结构的调整、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外校专家评审等费用);课程建设费(二级教学部门精品课程、视频课程、网络课程建设项目立项、课程档案建设等费用);教材建设费;教学资料建设费(部门资料室建设费)。

该部分经费比例占本部门总经费的7%左右。

(四)实践教学支出:指用于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条件建设经费(不含实验室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费)。具体包括实验经费支出:指用于实验教学运行、维护的经费,含实验耗材、不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的小型本科实验教学设备购置、教学设备维修费、本科实验教学资料费等支出。实习经费支出:指用于本科培养方案内的实习环节支出经费,含各课程中的实践环节、实习基地建设费(与校外基地的联系、基地挂牌制作、基地办公用品购置、基地协议签订);第二课堂实践费用、学生实习费(实习单位联系、实习单位人员指导等费用)、教师指导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评阅、答辩和指导学生等费用。

该部分经费比例占本部门总经费的50%左右。

(五)奖励基金。各部门根据各部门情况自行确定用于教学的奖励办法不超过部门教学经费总额的5%)。

四、二级教学部门经费的使用原则与办法

1.实行部门一支笔审批制;

2.部门一支笔以学生数为基准分配经费使用额度;

3. 以上经费中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所有人员经费不得超过总费用的60%

4.二级教学部门的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5.二级教学部门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管理规定》执行;

6.财务处为教学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并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依照财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把关监督;

7.禁止超范围支出、超权限支出、超限度支出、规避性支出;

8.对于本规定明确限制使用的经费超限度支出的款项,将从下年度的经费中核减;

9.与实践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量的费用,需报教务处备案。

10.主管校领导在二级教学部门经费使用方面的监管责任: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额度以及教学部门经费使用签批人本人直接使用的款项,由主管校领导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批。

五、实施与解释

1.本办法自201731日开始实施。

2.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