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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初次开课和新开课的要求(修订)

  • 发布日期: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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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教字[2004]46

 

为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对教师初次开课和新开课作如下要求:

 

一、对教师初次开课的要求

1. 符合《中华女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和《中华女子学院教书育人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

2. 初次开课教师应参加教研室(组)的教学活动,全面熟悉课程情况;

3. 初次开课的教师上讲台授课前,应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仔细研究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熟悉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选定教材(或参考书)、查阅有关资料,认真编写授课计划及教案。在系(部)教研室及学生班试讲部分章节内容,经教研室教师评议并获得通过,经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讲课。

4. 初次开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各系(部)教研室应有计划地安排听课,并及时搜集学生反映;组织有关方面人员(领导、教师、学生)进行全面评议,帮助任课教师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教师新开课的要求

1. 教师新开课(含选修课)是指教师在已开过一门课程,且已开课程的课堂教学评价综合满意率达70%的基础上,又第一次开设的课程;

2. 新开课的教师要提交根据教学大纲编写的授课计划和教学方案,并进行试讲,试讲的内容及范围由系(部)教研室确定,并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评定,决定教师是否能担任此课。

3. 新开课的教师经被批准开课后,必须提供教学准备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所选用教材和参考书情况等),由教研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以上要求适用于学院的所有教师。

本规定自2005910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